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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起施行!贾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应缴纳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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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徐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贾汪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省和徐州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套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经发、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老矿街道、大泉街道、潘安湖街道、茱萸山街道、徐州工业园区、青山泉镇等在徐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配套费;紫庄镇、塔山镇、汴塘镇、江庄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大吴街道以及其他在徐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配套费。建筑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

  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6号)相关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四)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示以下材料:

  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或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项目的批复。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复核。面积有差异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补征或者退费。

  第九条 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 建筑设计企业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6月3日贾汪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的通知》(贾政发〔2017〕31号)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收费程序、规费减免等规定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区政府制定印发了《贾汪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5月6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配套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区配套费征收目前执行的是2017年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的通知》(贾政发[2017]31号),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待进行修订。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改制定,是在贾汪区现行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考徐州市其他县区经验作法,对我区配套费征收工作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具有制度性和实践性基础。

  2024年8月,贾汪区住建局向区政府请示修订获批同意。同月,根据区政府安排,由住建局召集财政、司法、审计、经发、资规、市场监管等区级有关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进行研商。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专题调度研究修订情况,期间,根据会议精神和相关部门意见,数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9月,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2024年12月,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配套费。

  2017年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的通知》(贾政发[2017]31号)规定:规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征收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6号)文件精神,参照《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将征收标准和面积修订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潘安湖街道、茱萸山街道、徐州工业园区、青山泉镇等在徐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配套费;紫庄镇、塔山镇、汴塘镇、江庄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大吴街道以及其他在徐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配套费。建筑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中“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的规定,对2017年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的通知》(贾政发[2017]31号)关于减免配套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减少了自由裁量权,更加体现了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营商环境建设相关要求,为减少企业、单位办事环节,明确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配套费。对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的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由征收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减免手续。

  《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6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2017年6月3日贾汪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的通知》(贾政发〔2017〕31号)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收费程序、规费减免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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